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主要修订对照表具体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十三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十三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2 | 第二十三条 …… 公司发给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该等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 | 第二十三条 …… 在符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发给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该等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 |
准。 …… | 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电子方式、公告方式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出。 …… |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修订包括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尚未正式施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所修订的相关内容,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后方可生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