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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能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7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2024年3月26日,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给公司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有别于日常经营、已经或者可能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公司声誉、股票价格等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第三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分)公司、项目部。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第五条 结合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公司对需要应对的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公司治理类

1、公司控股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如大额侵占公司财产、违反公开承诺等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2、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存在争议、诉讼,或对重大事项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控制权发生或可能发生转移;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不能正常运作;

5、公司与大股东、中小投资者、员工之间出现重大纠纷或诉讼;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7、其他公司治理类突发事件。

(二)经营管理类

1、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2、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足额提取坏账准备;

3、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4、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5、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6、公司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7、公司发生重大的质量或服务事故,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8、其他经营管理类突发事件。

(三)运行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3、重大自然灾害、社会公共事件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4、重大事故灾难,指公司内的各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其他运行环境类突发事件。

(四)信息传播类

1、公司股票价格频繁异常波动;

2、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集中或不实报道;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虚假记载、错误或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给市场造成较大影响;

5、重要内幕信息出现泄露;

6、出现投资者群体上访、投诉、提起对公司的诉讼等事件;

7、其他信息传播类突发事件。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根据需要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依法统一决定公司对外发布或披露突发事件信息;

(五)负责保持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安徽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负责决定并办理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机关各部室、子(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常设机构为公司综合管理部,主要负责制定突发事件的报告程序、时间等具体办法;协助应急领导小组进行相关工作;提出奖惩考核建议。

(一)组长、常务副组长职责:

1、负责公司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批准和终止相关应急处置预案;

3、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4、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相关重要事项做出决策;

5、负责保持与各相关部门或政府的有效联系与关系。

(二)副组长职责:

1、协助组长、常务副组长进行有关突发风险的处置工作;

2、指导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

3、综合协调信息收集、情况汇总分析等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或信息披露口径。

(三)成员职责:

1、各相关成员按照其分管的工作归口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督促、落实领导的批示、指示及有关决定;

3、收集、反馈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

4、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5、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善后和总结工作;

6、负责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7、履行突发事件的值守等职责。

第九条 各子(分)公司、项目部是所在单位突发事件管理的责任主体,其行政负责人是各单位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在单位突发事件的报告、响应、应对、处置等负有全面责任。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应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保持信息沟通,促使相关人员或单位对国家政策、行业情况、经营环境等给予高度重视,充分理解信息披露和监管法规,对风险控制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保持足够敏感。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机关各部室、各子(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动态检查及汇报本单位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各子(分)公司、项目部应结合各自

工作性质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预警、接警、报告、指挥、处置、救援、响应、恢复等各环节的应急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当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持续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第十四条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实行日常值班制,各成员手机必须随时保持畅通状态,同时公司综合管理部设置值班电话,确保联络畅通。

公司任何人均可作为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人,发现异常情况后应立即向所在部门、单位、公司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报告,相关负责人接报后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需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履行上报手续。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要做到对事件的表述清晰完整、对事件的影响评估准确。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程序如下:出现预警信息后,由公司机关各部室、各子(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向公司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分管领导会同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调查和分析,确定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报告;必要时,应当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出该信息是否需公开披露的判断;当确定为需公开披露的信息后,应当及时报告安徽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如实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未经应急领导小组的授权或同意,不得就突发事件随意接受媒体的采访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对外传播。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九条 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突发事件,成立相关的处置工作小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公司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约见相关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请其予以必要的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态的进展情况及后续处置安排;

2、约谈公司有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目前公司“三会一层”的运行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商持有公司股份1%及以上股东,依法定程序组成新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3、协助监管、行政、司法等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必要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依法定程序选任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视事件本身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二)经营管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彻底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2、查清公司经营领导班子及董事会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决策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若存在此情形,则及时调整或更换公司的经营班子及董事会成员,情形严重者诉之法律处理;

3、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及并根据需要限制其继续行使行政权力;

4、暂时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

5、对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面临退市,积极与各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定向增发、重组等);

6、视事件本身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运行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深入调查、了解目前环境,包括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政策变化、自然环境详细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2、公司召开经营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消除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3、公司经营领导班子及时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予以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4、对于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对于自然灾害、社会公共事件或重大事故灾难、群体性事件,公司应立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6、视事件本身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四)信息传播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联系有关媒体负责人,将真实情况进行沟通和告知,并商议处理方案;

2、立即对不实信息做出澄清或更正,尽量减少不实信息的影响;正确引导社会新闻媒体,迅速平息舆论影响;

3、追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4、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准确度及客观性。

第二十一条 后期处置。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公司应分析和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子(分)公司、项目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处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三条 善后事宜。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恪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泄露有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相关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

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及企业形象。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根据事件的性质、分类,对应上报的事件,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通过电话上报安徽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政府部门;同时,在掌握事件的具体情况后,应将事件的详细情况书面报送安徽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司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根据要求随时上报。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各单位相关人员能够正常联系。

(二)人员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随时召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培训保障:公司内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公司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负责机制。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八条 表彰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其规定执行,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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