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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港: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骆仲泱)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7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骆仲泱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审慎行使职权,积极、主动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由骆仲泱先生、娄杭先生、周淳女士组成;2024年2月7日,公司完成董事会的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由程乐鸣先生、张春鹏先生、单辰博先生组成。

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备专业资质及能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本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骆仲泱先生: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毕业于浙江大学热物理系,博士研究生学历、浙江大学教授。曾任浙江大学能源工程学院院长、能源清洁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浙江省科协常委。现任煤炭分级转化清洁发电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浙江大学可持续能源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育部能源动力学科教指委副主任、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能源研究会理事长。全国模范教师,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973首席科学家。获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政府特殊津贴、第四届中国青年科技奖、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浙江省批准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多项个人荣誉奖。担任《Frontiers in Energy research》主编和《Applied Energy》、《Fuel Processing Technology》等20个国内外期刊编委。2017年12月至2024年2月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本人不曾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未曾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参加董事会及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1次,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为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真审议相关议案,主动了解有关情况,并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能力作出独立判断,严谨、客观、公正地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没有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骆仲泱

骆仲泱44001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2023年度,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就公司相关事项开展会议,本人积极参加会议,履行相关职责,在所任职的各专门委员会上积极发表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为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保证董事会在审议重大事项时程序合法合规、决策科学合理,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提升,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等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现场调研等形式,对公司、子公司进行了走访及现场实地考察,参观车间生产情况、了解募投项目实施进展、生产运行情况、听取相关人员汇报、了解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同时,本人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及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董秘等管理层人员进行沟通,关注企业外部环境、关注公司舆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提出专业意见。

(五)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中小投资者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了解中小投资者诉求,积极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本人通过听取公司相关人员汇报,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执行等情况,独立、客观、公正地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同时,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下发的相关文件,解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董事履职要点,不断学习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本人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2023年度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拓展和持续稳定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审查,本人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了审查,本人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薪酬政策及绩效考核标准,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查,本人认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募集资金使用程序规范,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继续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经营等情况,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00,451,0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0,067,650.00元(含税),并于2023年6月5日实施完毕。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既考虑了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求,也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较好地履行了所作的承诺,未有违反各自承诺事项发生。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实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十)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披露了《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内,公司未发布业绩快报。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专门委员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忠实勤勉、恪尽职守,促进公司治理水平提升,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同时,本人将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骆仲泱

2024年3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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