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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7

职责情况的报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截至2023年末,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合伙人103名、注册会计师701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282名。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 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根据公司2023年年报工作安排,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事项与公司管理层、审计委员会进行了充分沟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一)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3年4月19日,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2024年2月23日,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沟通事项的议案》,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前沟通,对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问题、重要时间节点、年报审计要点、人员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4年3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3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及时。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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