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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港: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2021年7月7日,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港或公司或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新中港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对新中港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7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平安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Xinzhonggang Thermal Power Co., LTD.

注册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28号

股票简称:新中港

股票代码:605162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谢百军

成立日期:1997年10月17日

上市日期:2021年7月7日

邮政编码:312400

电话号码:0575-83122625

传真号码:0575-83181278电子信箱:xzg1129@163.com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电力、热力;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提供电力热力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煤炭及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981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包销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009.02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07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614.75万元,坐扣券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3,316.89万元后,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浙商银行绍兴嵊州支行账户(账号为:3371020510120100086199)人民币13,191.21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账户( 账号为:33050165653509288888)人民币32,106.66万元。另扣减招股说明书印刷费、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和网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076.0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3,221.8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由其于2021年7月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中汇会验[2021]6014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8号)核准,公司在2023年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36,913.50万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

除上述可转债发行事项外,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尽

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中港已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新中港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且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韩 鹏刘 劲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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