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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2024年3月23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稳定、快速和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道德风险防控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司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实现公司目标。第三条 公司党委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战略谋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负责决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和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督促管理层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和宣导,推行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内部审计队伍,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证券行业文化。

第七条 各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支持并配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内部审计人员履行

审计工作职责,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八条 各子公司可根据监管要求或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目标和原则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目标,是指通过对公司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反洗钱工作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评价,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加企业价值,最终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不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

(二)客观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保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精神状态。

(三)全面性原则。内部审计工作应覆盖公司所有业务活动以及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反洗钱工作和风险管理工作。

(四)重要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以风险为导向,关注重要环节和领域。

(五)保密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内部审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及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在董事长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为内部审计部门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为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的5‰,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岗位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和占比与证券母公司合并计算。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贵、诚信正直、专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得做误导性的或含混的陈述。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审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相关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定期对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并对考核机制的独立性作出安排。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考核评价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本公司其他同职级人员的中位数;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考核评价合格的,按照人均不低于本公司总部其他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薪酬收入总额。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利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制度为依据,对内部审计事项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材料真实、评价公正、结论准确、处理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履行职责原则上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计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情况; (二)审计被审计单位发展规划、决策部署、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

划执行情况;

(三)审计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营活动;

(四)审计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审计被审计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

(六)审计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审计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及廉洁从业情况; (八)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反洗钱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九)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管理情况;

(十)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要求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反洗钱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有关的资料,经授权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九)及时移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违规违纪问题; (十)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处理相关违规行为及追究涉及人员责任、表彰或奖励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建议;

(十一)提出对下级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方法和形式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和督促整改阶段。

(一)准备阶段。按照审计项目,成立审计小组,明确项目主审,确定审计内容,同时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搜集有关资料,拟定审计方案,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及董事长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内部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公示。

(二)实施阶段。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重点、范围及审计方式,采用适当的技术方法,检查有关的业务流程、信息系统、数据资料、合同协议、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实物等。在实施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好详细的审计记录,取得相关资料及证明,经过取证、分析和评价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人员改变审计方案或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主审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向董事长报告,以决定是否扩大审计范围或延伸审计。

(三)报告阶段。项目主审负责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等内容,做到客观、完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查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于接到征求意见稿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视为同意。正式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董事长的审批意见及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内部审计整改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对已正式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仍有异议的,可在报告出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与书面答复。申

诉期间整改应正常进行。

(四)督促整改阶段。内部审计部门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进展和结果,提高整改效果。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整改问题清单和对账销号机制,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项目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应由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有一定组织能力及知识和业务水平较高的内部审计人员担任,负责对内部审计项目进行全面质量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对各项审计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 应根据审计的范围、目的和要求,采用不同的审计方法,包括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分析程序等方法。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根据不同的审计任务和内容,采取不同的审计形式。

(一)现场审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确立的审计项目和方案,组织审计组到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

(二)非现场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审计的目标, 采用报送审计等形式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计。经批准,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将需要审计的有关事项委托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进行内部审计事项委托审计应建立内部审计事项委托审计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准入管理和工作协调,对其受托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不得将内部审计事项委托给正为公司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将内部审计事项委托给近三年内为公司和该审计事项提供过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四)联合审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内部审计部门与公司内外有

关部门一起,就某一重大问题或主要业务联合进行审计。

(五)其他形式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通过明确审计标准和业务规范、实施督导、分级复核等方式,确保审计质量。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可以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等。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进行及时整改,将整改结果反馈内部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

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内部审计与监事会、巡视巡察、法律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工作统筹,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于发现的违规事项,应根据公司规定视情况提请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对于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完善考核任免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公司人员考核评价、职务任免、奖励惩罚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奖励及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维护公司利益、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其责任人员

进行处理,并督促其改正: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重大违法的,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发现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遵循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实施必要的内部审计程序后仍未能发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可免予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授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除内部审计基本制度以外的内部审计重要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国证董办字〔2020〕748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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