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国元证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修订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

工作细则》等制度修订说明

一、《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执委由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推荐、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执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担任;设副主任一名,由公司总裁或副总裁担任。第三条 执委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或总裁推荐、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执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担任;可以设副主任一名,由公司总裁或副总裁担任。

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和行为,促进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和行为,促进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细则。

细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

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所报告;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项;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所报告;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深交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删除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删除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资料: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

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删除

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第十七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注:由于增减条款,本办法修订后相关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交叉索引条款也随之调整。

三、《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时,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独立董事应对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规性发表意见。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时,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独立董事应对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规性发表意见。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四、《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

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

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

还应当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还应当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删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删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删除

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注:由于增减条款,本办法修订后相关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交叉索引条款也随之调整。

五、《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新增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等年报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第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等年报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
第二章 汇报沟通制度删除
第四条 每年公司应组织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删除
第五条 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有关事项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在必要的文件上签字。删除
第三章 独立意见删除
第九条 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中就报告期内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独立董事也应当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删除
第十条 公司因执行公司上市地适用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删除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删除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不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网站披露。 年度述职报告的内容至少包括: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本人联系方式。删除
第四章 其他规定删除

注:由于增减条款,本办法修订后相关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交叉索引条款也随之调整。

六、《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按照董事会——公司信用业务领导小组——证券金融部等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第六条 公司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按照董事会——公司财富信用业务委员会——证券金融部等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第八条 公司信用业务领导小组由公司高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信用业务领导小组负责在董事会确定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内……

第八条 公司信用业务领导小组由公司高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信用业务领导小组负责在董事会确定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内……第八条 财富信用业务委员会负责在董事会确定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内……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授权公司信用业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同步废止。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属公司规章,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授权财富信用业务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司《国元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国证董办字〔2020〕433号)同时废止。

七、《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稳定、快速和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道德风险防控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稳定、快速和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道德风险防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反洗钱工作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司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实现公司目标。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删除
新增第三条 公司党委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战略谋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新增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负责决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和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督促管理层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新增第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新增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和宣导,推行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内部审计队伍,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证券行业文化。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人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人员

员配备

员配备配备及考核
第九条 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为内部审计部门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为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为内部审计部门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为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的5‰,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岗位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和占比与证券母公司合并计算。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信正直、专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贵、诚信正直、专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得做误导性的或含混的陈述。
新增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定期对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并对考核机制的独立性作出安排。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考核评价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本公司其他同职级人员的中位数;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考核评价合格的,按照人均不低于本公司总部其他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内部审计部门的

薪酬收入总额。

薪酬收入总额。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业务活动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计。 (三)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运行与管理进行审计。 (五)开展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开展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对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洗钱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独立、客观的审计评价。 (八)对企业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道德风险防控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九)对内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制度、流程缺陷或内控缺失以及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报告,提出整改建议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履行职责原则上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计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情况; (二)审计被审计单位发展规划、决策部署、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审计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营活动; (四)审计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审计被审计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 (六)审计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审计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及廉洁从业情况; (八)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反洗钱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九)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管理情况; (十)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要求的其

并督促被审计单位落

实。 (十)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提出处理建议;配合监管机构、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有关违法违规的经济案件或其他相关工作。他内部审计事项。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财务资料及业务资料,查阅有关合同、文件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库存现金、外币、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信息系统及实物资产,必要时有权采取临时性的先封后查措施。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复制有关凭证、账页,索取证明材料,对有疑问的情况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解释和提供有关资料或书面说明。 (四)对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业务活动,及时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意见。 (五)参加公司相关会议,要求相关部门提供有关经营管理的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送各种报表和其他财务及业务资料,开放有关的系统查询权限,提供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资料。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反洗钱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

(六)要求被审计单位对重大经济事

项和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七)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并检查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落实情况。 (八)经董事长批准,有权随时对任何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有关的资料,经授权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九)及时移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违规违纪问题; (十)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处理相关违规行为及追究涉及人员责任、表彰或奖励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建议;  (十一)提出对下级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于每年末拟定下一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报董事长签字批准后实施。删除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和追踪阶段。 …… (三)报告阶段。项目主审负责撰写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鉴证和评价,提出初步审计意见和整改建议,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查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于接到征求意见稿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视为同意。正式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审批后送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和督促整改阶段。 …… (三)报告阶段。项目主审负责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等内容,做到客观、完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查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于接到征求意见稿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视为同意。正式审计报告经

达被审计单位,同时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董事长的审批意见及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内部审计整改通知书。

(四)追踪阶段。内部审计部门应

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达被审计单位,同时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董事长的审批意见及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内部审计整改通知书。 (四)追踪阶段。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董事长的审批意见及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内部审计整改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对已正式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仍有异议的,可在报告出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与书面答复。申诉期间整改应正常进行。 (四)督促整改阶段。内部审计部门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进展和结果,提高整改效果。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整改问题清单和对账销号机制,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根据不同的审计任务和内容,采取不同的审计形式。 …… (三)委托审计。经批准,内部审计部门将需要审计的有关事项委托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根据不同的审计任务和内容,采取不同的审计形式。 …… (三)委托审计。经批准,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将需要审计的有关事项委托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进行内部审计事项委托审计应建立内部审计事项委托审计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中介

机构的准入管理和工作协调,对其受托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不得将内部审计事项委托给正为公司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将内部审计事项委托给近三年内为公司和该审计事项提供过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机构的准入管理和工作协调,对其受托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不得将内部审计事项委托给正为公司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将内部审计事项委托给近三年内为公司和该审计事项提供过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
新增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通过明确审计标准和业务规范、实施督导、分级复核等方式,确保审计质量。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可以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新增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新增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等。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进行及时整改,将整改结果反馈内部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新增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新增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内部审计与监事会、巡视巡察、法律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人事

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工作统筹,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

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工作统筹,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
新增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于发现的违规事项,应根据公司规定视情况提请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对于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新增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完善考核任免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公司人员考核评价、职务任免、奖励惩罚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奖励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 轻重,责令其改正,或报请公司董事长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账簿、凭证、报表、其他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阻挠、干扰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三)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伪证、提供虚假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损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内部审计决定。 (五)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其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督促其改正: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贪赃枉法、玩忽

职守。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

违法违纪行为。

(三)泄露公司机密,造成损失或

影响。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贪赃枉法、玩忽职守。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违纪行为。 (三)泄露公司机密,造成损失或影响。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重大违法的,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发现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遵循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实施必要的内部审计程序后仍未能发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可免予问责。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或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因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删除
第七章 附则第八章 附则
新增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除内部审计基本制度以外的内部审计重要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

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稽核制度》(国证董办字〔2018〕6号)同时废止。

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稽核制度》(国证董办字〔2018〕6号)同时废止。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国证董办字〔2020〕748号)同时废止。

注:由于增减条款,本办法修订后相关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交叉索引条款也随之调整。

八、《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企业文化理念体系建设,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企业文化理念体系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廉洁从业,是指公司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党员还应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廉洁从业,是指公司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中国共产党党员还应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的纪律和党的法规。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的纪律和党的法规。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的纪律和党的法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和劳务派遣至公司其他人员等。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和劳务派遣至公司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其他人员等。
第四条 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倡导廉洁从业理念,营造崇廉拒腐的文化氛围,将廉洁文化融入“诚信为本、规范运作、客户至上、优质高效”的经营理念中,为公司实现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的总体要求是构建覆盖全员的廉洁从业管理体系,使廉洁从业建设成为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和内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防范重大廉洁从业风险,有效保障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第五条 公司承担廉洁文化建设、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公司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运营承担责任。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第五条 公司各级党组织应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对廉洁从业管理的引领作用,落实党建工作要求,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各级纪委应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公司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运营承担责任。

落实本单位的廉洁从业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廉洁从业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指定合规管理部门为公司廉洁从业工作管理牵头部门。合规管理部门牵头加强工作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训廉洁从业文化,每年开展覆盖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培训和教育,使全体工作人员知悉廉洁从业相关规定,切实提升廉洁从业意识。第六条 公司指定合规管理部门为公司廉洁从业工作管理牵头部门。合规管理部门牵头加强工作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训廉洁从业文化,每年开展覆盖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培训和教育,同时每年定期签署廉洁从业承诺,使全体工作人员知悉廉洁从业相关规定,切实提升廉洁从业意识。
第七条 公司指定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司及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发挥稽核审计、合规管理、风险监控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第七条 公司发挥稽核审计、合规管理、风险监控等部门的合力,在日常工作中对公司及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新员工入职、岗位调整、员工晋升时,向其传达相应的廉洁从业要求,并要求其签署廉洁从业承诺书,同时会同纪检监察、审计和合规管理部门将廉洁从业纳入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从业人员登记和后续管理、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新员工入职、岗位调整、员工晋升时,向其传达相应的廉洁从业要求,并要求其签署廉洁从业承诺,同时会同纪检、审计和合规管理部门将廉洁从业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将廉洁从业情况考察和评估结果作为人员聘用、从业人员登记和后续管理、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

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等事项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门牵头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第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牵头强化财经纪律,重点审查核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支出、薪酬奖金、资金往来等项目中的异常情形,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有偿支付的管理。委托、聘用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提供投资顾问、财务顾问、产品代销、专业咨询等服务,应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事先签署服务协议,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费用标准等;相关规定对第三方的资质条件有明确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有偿支付的管理。委托、聘用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提供投资顾问、财务顾问、产品代销、专业咨询等服务,应当依法合规进行遴选,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签署服务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费用标准等;相关规定对第三方的资质条件、信息披露有明确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加强与第三方的关联关系核查,严格履行合同审查、费用审批等程序。如存在关联关系,应当论证委托、聘用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确保不存在利益输送。
新增第十六条 公司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的相关底稿留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应当向公职人员、客

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做好廉洁从业宣传,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 (二)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 (三)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 (四)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 (五)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 (六)在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暗箱操作,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以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者以承诺价格、利率、获得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项目、商定服务费; (八)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一)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 (二)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 (三)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 (四)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 (五)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 (六)在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暗箱操作,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以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者以承诺价格、利率、获得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项目、商定服务费; (八) 违规收受发行人或者其利益关系人不正当利益,帮助发行人欺诈上市或者发行证券;

(九)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

他人干预影响审核,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应当向发行人做好廉洁风险提示,明确发行人不得采用本条第一款第九项所述方式干预影响审核,“围猎”审核、监管人员。
(一)违规为客户提升授信额度,或者在融资资金、融券券源有限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私自决定钱券分配; (二)向特定客户以明显低于公司资金成本或者同期市场资金价格的利率提供融资,或者违反公司规定设置较宽松的违约处置条件; (三)为客户违规使用融出资金、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违规减持等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为客户与客户之间的融资、(一)违规为客户提升授信额度,或者在融资资金、融券券源有限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私自决定钱券分配; (二)向特定客户以明显低于公司资金成本或者同期市场资金价格的利率提供融资,或者违反公司规定设置较宽松的违约处置条件; (三)为客户违规使用融出资金、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违规减持等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证券或者其他便利;

融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

益的行为。

融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五)调查评估担保物的真实性及其价值时弄虚作假; (六)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在不同账户之间输送利益;(三)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同一受托产品的不同投资者,在不同账户之间输送利益; (九)串通相关方进行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的估值核算;
(二)通过返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等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安排向特定客户销售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二)直接或者变相向客户返还佣金、赠送礼品礼券或者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 (三)安排向特定客户销售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理财产品等交易; (七)误导、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八)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九)向客户违规承诺投资收益或者承担投资损失;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

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

或者允诺发布有利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研究观点;

(三)将证券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

点优先提供给公司相关销售服务人员、客户及其他无关人员。

(四)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团

队谋取有利评选结果、佣金分配收入或者绩效考核结果;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

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或者允诺发布有利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研究观点; (三)将证券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相关销售服务人员、客户及其他无关人员。 (四)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团队谋取有利评选结果、佣金分配收入或者绩效考核结果;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或者允诺发布有利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研究观点; (三)将证券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相关销售服务人员、客户及其他无关人员。 (四)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团队谋取有利评选结果、佣金分配收入或者绩效考核结果; (五)以个人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私自接受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 (七)向他人泄露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八)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当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在客户招揽、项目承揽过程中,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竞争获取商业机会,不得侵犯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商业秘密,不得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当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强化公平竞争意识,在客户招揽、项目承揽过程中,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竞争获取商业机会,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利益输送、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侵犯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商业秘密,不

得安排所聘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就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事项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接洽,不得从事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不得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得安排所聘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就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事项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接洽,不得从事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不得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廉洁从业内部检查,每年将廉洁从业风险纳入年度内控评估,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对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每年4月30日前,结合日常稽核审计情况向安徽证监局报送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各部门、分支机构在发现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经核实无误,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安徽证监局和证券业协会报告: (一)公司在内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二)工作人员发现监管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进行回避、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三)工作人员发现股东、客户等相关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工作的; (四)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第二十七条 公司稽核审计部牵头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业内部专项检查,每年将廉洁从业风险纳入年度内控评估,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对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每年4月30日前,结合日常稽核审计情况向安徽证监局报送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各部门、分支机构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合规法务部报告;经核实无误,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报告: (一)公司在内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二)工作人员发现监管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进行回避、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三)工作人员发现股东、客户等相关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工作的; (四)公司或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处罚等措施的。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按程序处理,出现第(一)(二)(三)项情形且涉嫌犯罪的,相关部门履行向公司报批后,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

处罚等措施的。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按程序处理,出现第(一)(二)(三)项情形且涉嫌犯罪的,相关部门履行向公司报批后,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五)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被内部追责,且符合《执业声誉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报送规定应通过执业行业声誉信息库向协会报送的。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公司启动问责处理,如需要进一步追究党员纪律责任的,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公司纪检部门处置;出现第(一)(二)(三)项情形且涉嫌犯罪的,相关部门履行向公司报批后,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进行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属于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授权公司合规部门进行解释和修订。

注:由于增减条款,本办法修订后相关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交叉索引条款也随之调整。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