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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经2024年3月23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等年报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并就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沟通,分析问题的成因,判断其风险程度,探求解决方案。见面会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在签署的书面意见中注明所持的反对或者保留意见、陈述理由和本人履行勤勉义务所采取的尽职调查措施,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报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非知情人员泄漏年报的内容。

第十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及年报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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