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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星能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星能源”或“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总体情况

公司于2019年组织梳理并修订了《内控手册》,形成了涵盖组织架构、人力资源、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生产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行政管理等十八个方面的管理制度、工作标准、流程图及业务表单体系文件。2023年按照已经建立的内控体系继续实施运行。按计划先后组织对公司采购管理、生产技术、物资管理、资金管理、预算管理等重点业务内控流程执行情况进行测试检查,一方面对不符合实际的流程和制度及时进行调整修订,满足公司管理需要;另一方面对发现的执行问题按照“五定”原则督促整改,实现了问题整改闭环。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内控体系建设、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公司实施了内控建设“六化”管理。深入开展了落实规章制度修订、优化流程表单、线上关联关键流程信息等方面的内控建设。重点梳理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等流程,按照内控流程“源长制”管理机制,督促业务部门及时进行了流程优化。结合财务共享系统上线使用,跟踪相关流程的设计及执行情况。通过内控建设“六化”管理确保公司内控流程设计更优、实用性更强。进一步规范并优化规章制度管理,本着优化、简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全年修订《合规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税务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12项管理制度,调整OA办公平台对应的线上审批流程10余项,保证制度修订与流程

搭建动态即时管理,内控体系设计与业务实际相匹配。根据运行测试检查情况,公司2023年度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基本良好。

二、内部控制评价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一)内部控制评价依据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评价手册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二)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及分别归属于新能源发电、装备制造的14个下属分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92.53%,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5.55%;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主要事项包括:采购管理、销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资产管理、行政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金控制、行政管理(印章)、资产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内部控制评价程序

公司按照确定的评价范围以及高风险领域,组织相关人员分别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的相关业务和事项,参照内控体系流程对应的工作标准,针对流程节点,抽取相关业务资料,对业务样本的内控有效性实施自我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汇总评价缺陷、认定缺陷性质及类型并督促完成缺陷整改。

(四)内部控制评价方法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采取的主要方法为抽样法及实地查验法。即针对公司实际

业务流程,按照该业务发生频率及固有风险的高低,从全年发生的总体样本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业务样本,根据对应的内部控制流程要求及管理制度,对业务样本的符合性进行判断,进而对业务流程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做出评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由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标集中体现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因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根据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财务报表错报的可能性关系财务报表潜在错报金额
一般缺陷极小可能(≤5%)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小于最近一个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1%或人民币100万元。 资产负债表潜在错报金额小于最近一个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或总资产的0.5%)或人民币2,700万元。
重要缺陷不大可能(≤20%)财务报表潜在错报金额介于一般缺陷和重大缺陷之间。
重大缺陷可能及以上(>20%)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大于最近一个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20%或人民币2,000万元。 资产负债表潜在错报金额大于最近一个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或总资产的1%)或人民币5,400万元。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公司规定,涉及以下领域的内部控制缺陷至少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反舞弊程序和控制;②对非常规或非系统性交易的内部控制;③对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的内部控制;④对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内部控制。

(2)以下情形应至少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重大缺陷”的强烈迹象:①对以前发表的财务报表进行重报,以反映对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的纠正;

②审计师发现公司当期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但该错报最初没有被公司对于财务

报告的内部控制发现(即使管理层之后对错报进行纠正,这也是存在重大缺陷的强烈迹象);③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外部财务报告及对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监督失效;④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⑤发现涉及高级管理层的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⑥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正;⑦公司层面控制环境失效。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直接财产损失金额重大负面影响
一般缺陷小于人民币100万元受到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重要缺陷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2,000万元)受到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重大缺陷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受到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处罚,且已正式对外披露并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①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

②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③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100万元以上的处罚;④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⑤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⑥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⑦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⑧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①公司民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②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③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④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⑤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⑥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⑦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3)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①公司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②公司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③公司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④媒

体出现负面新闻,但影响不大;⑤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⑥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⑦公司存在其他缺陷。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及整改情况

截止到上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不存在整改事项。

五、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六、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七、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议文件,银星能源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银星能源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有效核查。

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银星能源现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2023年度银星能源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较好,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翟云飞 罗 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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