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乐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持续督导期内,对欢乐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联方担保概述
为保证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额度(包括新增及原授信到期后续展)合计不超过20亿元,均为生产经营所需,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兴、朱文湛、李康荣及其配偶将根据金融机构的具体要求为上述不超过20亿元融资提供无偿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关联董事李兴先生、李子豪先生、LIN HOWARD ZHIHAO(林志豪)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由其他6名非关联董事以6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事项涉及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情况说明
(一) 股东情况及持股情况
李兴先生、朱文湛女士及李康荣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李兴先生、朱文湛女士、李康荣先生及其配偶为公司关联自然人,非失信被执行人。
股东名称 | 直接持股数量 (截止2024年3月25日) | 直接持股比例 | 在公司担任的职务 | 备注 |
李兴 | 64,809,376股 | 14.48% | 董事长、总裁 | 广东豪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兴投资”) 持有本公司51.27%的股权。 李兴持有豪兴投资59.9539%的股权,朱文湛持有豪兴投资39.9692%的股权。 |
朱文湛 | 38,123,251股 | 8.52% | — | |
李康荣 | 3,812,250股 | 0.85% | 副总裁 | 李康荣系李兴之弟,李康荣之配偶未持有公司股份。 李康荣通过霍尔果斯荣兴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荣兴投资”)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荣兴投资持有本公司5.48%的股份,李康荣作为荣兴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在荣兴投资的出资比例为19.09%。 |
(二)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方框图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关联交易协议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兴、朱文湛、李康荣及其配偶无偿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公司无需向李兴、朱文湛、李康荣及其配偶支付担保费用,公司及子公司亦无需提供反担保。具体担保金额与期限等根据银行的具体要求,以公司及子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依据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兴、朱文湛、李康荣及其配偶将根据金融机构的具体要求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为无偿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2024年年初至目前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关联人未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 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 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四)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发表了相应的审核意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系实际控制人李兴、朱文湛、李康荣及其配偶为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为无偿担保,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程序完备、合规,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李 建 | 曾劲松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