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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威数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持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6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三十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如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3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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