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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0929 证券简称:华骐环保 公告编号:2024-023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半数且票数排名前六名的候选人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采用等额选举,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半数的候选人当选公司独立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议案表决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25日(星期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271号1栋华骐大厦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健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8,850,2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38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6,171,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1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678,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7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2,117,5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389%。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公司非独立董事采用差额选举,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半数且票数排名前六名的候选人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具体如下:

1.01 选举王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王健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51,067,61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75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王健先生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14,334,95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126%。

王健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郑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郑俊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51,067,61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7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郑俊先生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14,334,95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126%。

郑俊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郑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郑杰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51,067,61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7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郑杰先生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14,334,95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126%。

郑杰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何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何义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51,067,61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7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何义先生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14,334,95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126%。

何义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连宏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连宏伟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50,782,49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9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连宏伟先生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14,049,83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235%。

连宏伟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金燕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金燕女士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51,061,11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6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金燕女士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14,328,45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832%。

金燕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7 选举杜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杜昕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41,656,99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8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杜昕先生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41,656,99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3436%。

杜昕先生未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公司独立董事采用等额选举,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半数的候选人当选公司独立董事,具体如下:

2.01 选举操家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操家顺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58,111,39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操家顺先生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21,378,73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596%。

操家顺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黄治权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黄治权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58,111,39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黄治权先生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21,378,73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596%。

黄治权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夏永芹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夏永芹女士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58,111,39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夏永芹女士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21,378,73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596%。

夏永芹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采用等额选举,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半数的候选人当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如下:

3.01 选举朱蓉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朱蓉女士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58,112,29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朱蓉女士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21,379,63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37%。

朱蓉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吴婵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吴婵娟女士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58,112,29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吴婵娟女士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21,379,63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37%

吴婵娟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3 选举赵月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赵月女士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58,111,39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赵月女士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21,378,73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596%。

赵月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179,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17%;反对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2,67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446,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244%;反对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2,67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179,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17%;反对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2,67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446,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244%;反对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2,67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

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179,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17%;反对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2,67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446,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244%;反对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2,67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179,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17%;反对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2,67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446,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244%;反对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2,67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55%。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179,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17%;反对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2,67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446,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244%;反对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2,67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55%。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179,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17%;反对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2,67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446,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244%;反对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2,67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55%。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179,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17%;反对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2,67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446,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244%;反对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2,67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5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谢发友、宋伟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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