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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曼股份:关于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6

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现有独立董事3人,分别为原清海先生、李剑先生、黄培明女士。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了董事会。自查结果显示,公司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情形,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二、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评估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原清海先生、李剑先生、黄培明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确认各位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未在公司的主要股东单位中担任任何职务。独立董事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冲突、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对其独立性客观判断产生影响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始终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其履职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严格规定和要求,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公司决策提供了公正、独立的专业意见。

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6日

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原清海,于2022年9月起任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事项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 否√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 否√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自查结果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是□ 否√

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李剑,于2022年9月起任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事项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 否√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 否√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自查结果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是□ 否√

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黄培明,于2019年8月起任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事项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 否√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 否√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自查结果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是□ 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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