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钒钛股份:监事会关于有关事项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6

根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年度报告》等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对《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转销情况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转销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坚持了稳健的会计原则,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规避财务风险,没有损害公司及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对董事会提出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尽管公司2023年度实现盈利,公司母公

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正,但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负值,因此董事会拟定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客观实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对公司2023年度内控体系评价报告的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人员配备齐全,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的充分有效。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经营活动中得到了较好的执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回购并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一)本次拟回购注销的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3,200股,根据《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期间未实施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等需要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因此,本次回购价格为原授予价格2.08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拟回购总金额为136,911.42元。

(二)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所用资金较少,

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相应减少63,200股,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上述拟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修订稿)》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

六、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专业审计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是客观、公正的。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连续性,因此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七、关于募集资金202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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