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部分募投项目投入金额
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逸飞激光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部分募投项目投入金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2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790,65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6.80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11,340.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130.60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209.65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25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E10602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实施主体 | 投资总额 | 拟以募集资金投入 | 建设期 |
1 | 逸飞激光锂电激光智造装备三期基地项目 | 武汉逸飞科技有限公司 | 27,237.56 | 27,237.56 | 24个月 |
2 | 精密激光焊接与智能化装备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 武汉逸飞科技有限公司 | 9,496.10 | 9,496.10 | 24个月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0 | 10,000.00 | / |
合计 | / | 46,733.66 | 46,733.66 | / |
三、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部分募投项目投入金额情况
(一)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调整情况
项目名称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备注 |
逸飞激光锂电激光智造装备三期基地项目 | 武汉逸飞科技有限公司 |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逸飞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精密激光焊接与智能化装备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 武汉逸飞科技有限公司 |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逸飞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二)部分募投项目投入金额调整情况
项目名称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备注 |
精密激光焊接与智能化装备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 9,496.10万元 | 12,000万元 |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新增投入金额2,503.90万元 |
四、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部分募投项目投入金额原因
公司根据未来战略发展规划和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为合理优化公司的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公司决定调整募投项目“逸飞激光锂电激光智造装备三期基地项目”和“精密激光焊接与智能化装备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逸飞科技变更为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同时,为持续提升公司研发实力,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落实高质量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对“精密激光焊接与智能化装备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新增投入金额2,503.9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
五、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部分募投项目投入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部分募投项目投入金额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规模、投资方向、募投项目建设内容,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六、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部分募投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该事项的决策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部分募投项目投入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部分募投项目投入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部分募投项目投入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艳朋 | 吕彦峰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