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银河微电: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6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为进一步规划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河微电”)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有关事项,进一步细化《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为:

1、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5、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及时间间隔: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现金分红的比例: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公司每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公司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根据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并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3、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监事会发表书面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二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二)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指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经营亏损;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等。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

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