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公司章程》、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进行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聘期一年。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2、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事前确认意见
董事会拟定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该预案中的现金股利分配计划,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时该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
周建民 张松旺 冯 威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