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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审计监察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6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审计监察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明确审计监察机构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提升员工道德水平,强化内部控制,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监察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员工的道德遵从水平,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审计监察的范围包括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评价、风险管理审计、员工道德遵从监察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支(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审计监察工作。

第二章 审计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审计监察部是公司的审计监察机构和人员日常办事机构,在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和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审计监察部依法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支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员工道德遵从情况实施审计监察,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管理层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部门的全面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并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监察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五人。

第七条 审计监察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八条 审计监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并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开展工作,在实施审计监察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廉洁、正直,应当履行保密义务,遵循客观性原则。

第三章 审计监察部的职责和权限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制度,制定内部审计监察的规则和方法,编制公司年度审计监察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支执行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支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定期评价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四)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支的财务收支、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支的产品销售、物资采购、市场运营及其他有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支的经营责任人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八)受理实名举报事项,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报告;

(九)对审计监察事项出具审计监察报告,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十一)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相关材料;

(十二)完成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员工道德遵从监察的范围:

(一)监察损害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具体是指组织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组织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收受贿赂或者回扣;

2、以权谋私、任人唯亲、假公济私;

3、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4、贪污、挪用、盗窃组织资产;

5、使组织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6、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7、泄露组织的商业秘密;

8、其他损害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二)监察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违反员工行为手册的行为;

2、违反员工行为红线的行为;

3、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对实名举报事项进行受理,举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员工在工作中出现的以下行为:

1、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规范的行为;

2、违反执业准则、职业规范的行为;

3、违反公司章程、制度的行为;

4、其他一切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员工利益以及公司利益相关方的行为。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的主要权限是:

(一)要求报送资料权:有权要求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支按时报送部门管理制度、部门规划及总结、任务书、会议纪要、审批记录、备案资料、财务收支计划、资金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等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开通相关系统权限。

(二)审核检查权:有权检查、审核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支的会计账目、凭证、账薄、业务记录、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瞒;有权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三)访谈调查权:有权向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访谈、询问、调查、函证,并对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索取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四)参加会议权:有权列席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支的经营、财务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会议;有权列席公司重大工程建设、重大对外投资等项目的阶段性会议。

(五)请求配合权:在进行高度专业、复杂的审计监察工作时,审计监察部可以请求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士予以协助,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六)请求自检权:对公司干部或关键岗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监察部有权向被审人员下发自评自检要求,相关被审人员应予以配合,按时反馈经济责任自检报告。

(七)纠正建议权: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业务合规、内部控制等事项提出纠正、建议;对被审计单位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有权提出限期整改,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追责建议权:对阻挠、拒绝审计监察和弄虚作假、破坏审计监察工作的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有权向适当管理层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整改监督权: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监察报告中提出的整改事项进行整改,审计监察部有权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十)审计监察部有权根据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监察项目的时间、范围和深度,对发现的重大风险,应当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并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监察工作报告和下一会计年度审

计监察工作计划。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监察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问题。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人员应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监察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审计监察计划,对审计监察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人员在实施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时,应提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在实施特殊专项审计时,可同步送达审计通知书;在进行监察案件调查时,可以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辅助审计,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察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等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在员工道德遵从监察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审计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报告:

(一)可以合理确信舞弊已经发生,并需要深入调查;

(二)舞弊行为已经导致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严重失实;

(三)发现犯罪线索,并获得了可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证据;

(四)发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报告的情形。

第五章 审计监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涵盖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第二十五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并连同审计工作底稿报送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复核。第二十六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把复核后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反馈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经过必要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应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送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再次复核,形成审计报告终稿。

第二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将审计报告终稿提交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并联合总裁办办公室监督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三十条 审计监察部完成道德遵从监察后,应从舞弊行为的性质和损害两方面考虑其严重程度,并出具相应的审计监察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舞弊行为的性质、涉及人员、舞弊手段及原因、监察结论、处理意见,并提出针对管理制度漏洞的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及时地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员工道德监察报告等归入审计监察档案,妥善保存。

第六章 审计整改

第三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下发审计监察报告后,被审计单位整改责任人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对接人,报送直接上级单位、总裁办办公室、审计监察部。

第三十三条 总裁办办公室、审计监察部收到被审计单位整改方案后下发《整改工作通知》,整改责任人应该根据整改要求及整改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完成整改工作。

第三十四条 整改对接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落实具体整改工作。整改过程中,整改对接人应搜集相关的材料,包括会计凭证、发票、合同、制度文件、流程等,作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总裁办办公室、审计监察部有权对整改情况开展阶段性检查。

第三十五条 整改对接人应定期反馈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确保整改责任人对整改的过程以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得以全面的了解,对整改对接人无法解决的问题,整改责任人应进行协调解决。

第三十六条 整改责任人应在整改方案所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全部整改工作,汇总相关资料,上报其上级单位,抄送总裁办办公室、审计监察部。

第三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门对整改责任人的整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验。根据整改情况,评估整改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定期形成《整改工作报告》提交其上级单位、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

第七章 后续审计

第三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或部分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可以将后续审计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三十九条 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者其他方面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出书面承诺时,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或者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八章 审计监察工作管理

第四十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建立有效的审计监察质量控制体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审计监察相关制度和流程,制定工作手册,完成全年审计监察工作计划编制和复盘总结。

第四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监察组织,配备一定数量的审计监察人员,提升审计监察人员的岗位胜任能力。

第四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审计监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内外部研学、总结审计监察工作经验及方法论。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评估审计监察部工作,并对审计监察人员进行监督和奖惩。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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