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科研人员荣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研工作,提高科研创新能力,鼓励科研人员为股份公司争得荣誉,提升股份公司美誉度和影响力,结合股份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人员荣誉奖励是为了激励科研人员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通过对科研人员的奖励,可以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竞争力提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股份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职工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在奖励范围内:
(一)参加上级下达的各类科研课题竞赛,或独立从事科研、设计与开发竞赛,取得各级各类奖励者;
(二)参加上级或行业、系统组织的各类业务比赛、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各类奖励者;
(三)撰写并正式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并获得符合有关要求的优秀论文奖励、优秀著作奖励者;
(四)获得上级或行业授予的各级各类荣誉称号、表彰、奖励者;
(五)为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争得荣誉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五条 对于参加科研项目、撰写论文著作者,定期进行汇总、统计,给予公示表扬;对于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者,给予口头或书面表扬。在此基础上,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条 奖励的组织与申报
科技成果及荣誉称号的奖励由股份公司技术质量部组织实施。每年的11月底,为本年度科技成果及荣誉称号奖励的申报截止日期。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职工符合上述奖励范围者,在每年的11月底之前,持成果原件、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股份公司技术质量部办理登记手续。超过11月底的,在下一年度进行申报。股份公司技术质量部在每年12月底之前,完成对本年度职工奖励申报的组织认定、统计、汇总等工作。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员工个人或团体获得各类荣誉:
申报内容 | 奖励方式 |
公司荣誉奖励 | 国家级 | 特等奖 | 20万元/项 |
一等奖 | 15万元/项 | ||
二等奖 | 10万元/项 | ||
三等奖 | 5万元/项 | ||
省部级 | 特等奖 | 15万元/项 | |
一等奖 | 10万元/项 | ||
二等奖 | 5万元/项 | ||
三等奖 | 3万元/项 | ||
市级 | 特等奖 | 10万元/项 | |
一等奖 | 5万元/项 | ||
二等奖 | 3万元/项 | ||
三等奖 | 1万元/项 | ||
县区级 | 特等奖 | 5万元/项 | |
一等奖 | 3万元/项 | ||
二等奖 | 1万元/项 | ||
三等奖 | 0.5万元/项 | ||
公司级 | 一等奖 | 0.5万元/项 | |
二等奖 | 0.3万元/项 | ||
三等奖 | 0.1万元/项 | ||
个人荣誉奖励 | 国家级 | 5万元/项 | |
省部级 | 3万元/项 | ||
市级 | 1万元/项 | ||
县区级 | 0.5万元/项 | ||
注: 1、国家级行业、协会获奖按市级奖励标准执行。 2、各级地方行业、协会获奖按区县级奖励标准执行。 |
第五章 评选程序第八条 申请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技术质量部或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获奖证书及实际情况申请奖励。
第九条 初审由股份公司技术质量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 复审及公示由股份公司总工程师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复审,确保评选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根据复审结果,上报股份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核确认,确认结果在股份公司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员工的监督和评议。
第十一条 终审公示结果无异议,上报股份公司董事会审核确认。董事会审核无异议,将结果提交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干部部)进行奖金发放。
第六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