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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超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5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25日(星期一)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南路88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尤飞锋先生主持。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人,代表股份567,311,9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14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人,代表股份80,450,9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83%。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486,861,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459%。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4%。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3人,代表股份80,450,2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83%。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23人,代表股份80,450,2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83%。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10、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戴慧娟律师、王恩峰律师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66,795,5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0%;反对48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弃权2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9,934,5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81%;反对48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067%;弃权2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戴慧娟律师、王恩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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