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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12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10-13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经 2012 年 10 月 12 日
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监督的范围、内容与职权
第四章   内部控制制度评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监督,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进行审查、核实和评价,形成报告并提出建议的一种独立、客观的
监督和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
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
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
审部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规定,
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内审部部长作为审计负责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产生。
第五条   内审部配备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并与其工作职责、任务相适
应的专业人员。内审部部长应具备中级以上审计、会计或经营管理等相
关专业的技术职称和必备的专业知识,一般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
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监督的范围、内容与职权
第八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各部室、属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
的部门或企业。
第九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和专项审计。
1. 财务审计包括财务收支及其经营活动的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
   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2. 内控审计包括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
   评审;
3. 专项审计包括公司重大项目审计、预决算审计、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情况审计监督、离任审计等。
第十条    内审部的主要职权是:
1.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
   决算、报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 检查公司及属下公司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和财产、电子
   数据及有关资料;
3. 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 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例会,特别是生产经营、工程建设、
   财务收支、对外投资等会议;
5. 对违反财经法纪、损失浪费行为,经请示公司主要领导后做出临时
   制止决定;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
   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6. 对阻扰、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人员,经公司主要
   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
   议;
7. 审计监督或者审计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有效性;提出改进管理、改善和加强内部控制制
   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
   见,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
   公司主要领导汇报。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
   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8. 审计监督或者审计评价企业财务预算的制订、执行情况;对被审计单
   位财务资料严重不实或者经营行为存在违法违纪情况,提出限期自行
   纠正或者处理建议。
                     第四章 内部控制制度评审
第十一条 为协助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及时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及时应对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确保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持
续有效,内审部每个年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公司内部控制。内审部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
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应当说明
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
信息及沟通和内部监督等内部控制五个方面作出评价,并对公司内部控
制的总体效果发表结论性的意见。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
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分析缺陷的性质
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
或者经理层报告。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结合上年度工作
总结,制定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项目包括内审部自行安排的经常性审计项目和公
司司主要领导或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安排的专项审计项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内部审计
人员应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小组,应当充分进行
审前调查,确定审计方式和审计重点,制定内审工作方案,报董事长审
批。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应在三个工作日前把审计内容通知被审计
单位(需紧急审计的事项除外)。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对被审单位进行
审查、取证、调查、分析,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准确的
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审计意见,
形成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准则
1. 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
   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2. 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审计目的、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
   审计程序等事项,并根据审计性质对被审部门或企业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作出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3. 审计报告应观点明确、简明扼要,切忌模棱两可。
4. 审计报告应及时编制,以便适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5. 审计报告报出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部门或企业的意见。对被审计部门
   或企业提出的意见,根据情况,可以经核实后修改审计报告。
6. 审计报告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建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
   风险水平。
7. 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恰当性负责,被审计部门或企
   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将已征求过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审
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
的,视为无异议),连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公司
主要领导审定,经讨论通过后,做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再由董事长批准
签发,形成《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内部审计决定书》。《内部审计意见
书》和《内部审计决定书》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
必须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意见或者内部审计决定有异议
的,可以向公司总经理提出,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后,内审人员进行复审。
在复审结束之前,原审计决定仍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内审人员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继审计跟踪,检查对审计决定
的执行情况及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效果,督促其纠正问题,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
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注意保密。审计档案的调阅须先经内审部部
长初步审核,再呈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调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企业领导及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对待内
部审计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接受审计监督,如有阻挠、妨
碍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工作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属公司董
事会。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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