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89 证券简称:富春染织 公告编号:2024-022转债代码:111005 转债简称:富春转债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的原因及具体条款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
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公开发行了5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5.70亿元,存续期6年,并于2022年7月2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富春转债”自2022年12月29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累计转股股份数为3,108股,公司的股本总数增加至149,763,108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日披露的《富春染织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综上所述,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4,976.2352万元变更为14,976.3108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14,976.2352万股变更为14,976.3108万股。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表: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第一条 为维护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规和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芜湖富春染织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在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08704905。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规和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芜湖富春染织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在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08704905。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976.2352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976.3108万元。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976.2352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无其他类型股票。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976.3108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无其他类型股票。 |
第二十九条 ……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规定或要求的,依照该等规定或要求。 | 第二十九条 ……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有规定或要求的,依照该等规定或要求。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或股东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公司应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五十四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换届选举时,上一届董事会、上一届监事会分别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但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以民主方式选举产生)。在需要补选或更换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时,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出人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情况下,或者在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1、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可以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股本总额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 2、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但以上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3、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可以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提案中应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各候选人简历及基本情况。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在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情况下,或者在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 |
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相关累积投票制另有规定外,累积投票制的规则如下: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分为不同的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四)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五)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董事、监事候选人中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一百零七条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 第一百零七条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工作和内部控制。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条 …… (六)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 第一百一十条 …… (六)关联交易(公司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
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应坚持现金分红优先的原则。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3、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的关系: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 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比例和条件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原则上每年度实施现金分红。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或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参与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制订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事先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当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如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不含现金的决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意见。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 | 2、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条件: 公司在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应进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董事会按照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预案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须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经监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
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董事会需事先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履行听取股东意见、征询监事会意见及取得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等程序后,先由董事会决策通过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 3、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将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6、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预计收益情况。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在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提案,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时 |
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须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及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选定由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和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办理工商变更事宜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公司授权代表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