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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关于子公司与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6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与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本案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与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铭曦”)就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科技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纠纷案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上述股权及债权的转让价格为1.2180亿元,宜宾铭曦应于2021年8月25日前支付5,500万元给新大洲投资;于同年9月30日前支付1,500万元。此后新大洲投资仅收到了5,200万元,余款经多次催告未支付,新大洲投资因此起诉宜宾铭曦,宜宾铭曦进行反诉。上述有关股权及债权转让事项请见公司2021年8月10日披露的《关于出售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编号:临2021-075号),上述新大洲投资诉宜宾铭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的有关内容请见公司2021年11月3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21-117),2021年12月1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1-130)。2022年5月12日新大洲投资收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牙克石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内0782民初4223号),一审判决: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的诉讼请求;2、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与被告(反诉原告)宜宾铭曦于2021年8月9日签订的《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继续履行与被告(反诉原告)宜宾铭曦于2021年8月9日签订的《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披露的《关于诉

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2-045)。后新大洲投资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伦贝尔法院”)被驳回,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2-073)。2023年4月新大洲投资收到牙克石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有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7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3-017)。新大洲投资向牙克石法院申

请执行异议被驳回。之后,新大洲投资向呼伦贝尔法院申请复议。呼伦贝尔法院裁定(《执行裁定书》((2023)内07执复97号)):1、撤销牙克石法院(2023)内0782执异93号异议裁定;2、撤销牙克石法院(2023)内0782执614号执行裁定书。2023年9月,新大洲投资持有的能源科技公司股权被强制划至宜宾铭曦名下。内容请见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与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3-061)。

二、进展情况

针对新大洲投资持有的能源科技公司股权被强制划至宜宾铭曦名下,新大洲投资向牙克石法院提起执行异议。2024年3月22日新大洲投资收到牙克石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4)内0782执异4号),裁定驳回异议人新大洲投资异议请求,公司正在准备申请复议。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序号诉讼(仲裁)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万元)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1王忠发诉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健康权纠纷案要求支付赔偿款。18.03一审中不适用不适用
22024年2月胡清诉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要求支付工程款100已结案法院裁定胡清未补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不适用
32023年12月张云河、范洪、牛国卿等18人诉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胡清劳务合同纠纷案46.2一审中不适用不适用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宜宾铭曦已将持有的能源科技公司股权质押给新大洲投资,后续公司将继续向宜宾铭曦追款。并且新大洲投资将对上述驳回异议的裁定申请复议。

处置能源科技公司股权,影响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02万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五九集团提供给能源科技公司的借款及能源科技公司欠五九销售公司购煤款的合计余额1359.07万元(未含违约金),本公司已另案依法提起追偿,本期已按相关会计准则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度、2023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年度、2024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内0782执异4号);

2、王忠发案之《民事起诉状》;

3、胡清案之《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

4、劳务合同纠纷案之《起诉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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