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并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
(2)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及公司内部公示栏张贴的方式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22日,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有异议
者,可通过电话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反映。
(3)截至2024年3月22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未收到对本次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任何异议。
2、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预留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信息、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为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并已与公司具有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在职员工。前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