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4〕第46号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号)、《关于对杨江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号)、《关于对冯斌、刘洪、江军、王海玲、彭江玲、黄增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号)、《关于对龚春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号)、《关于对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号)、《关于对王洪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号)显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
等形式,向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年累计发生 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 , 2022年累计发生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 ,2023年累计发生698,979,825.6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896,982,946.6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
1.07%,虚增成本 896,982,946.64元;2021年虚增收入2,139,728,326.49元,占2021年营业收入的3.43%,虚增成本2,139,728,326.49元;2022年虚增收入 4,248,474,643.06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7.60%,虚增成本 4,248,474,643 .06元。上述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020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
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所将对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启动纪律处分程序。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当事人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