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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富技术: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5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的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原实际控制人富国平、杨小蔚夫妇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9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富国平、杨小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富国平、杨小蔚:

经查,在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富技术)2019年控股权变更过程中,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4月12日,你们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三》(简称《协议三》),约定富国平、杨小蔚向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成基金)协议转让锦富技术13,496万股股份,转让股份单价为4.54元/股。2019年4月15日,智成基金根据《协议三》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富国平、杨小蔚根据《协议三》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我局通过现场检查发现,2019年4月12日签署《协议三》当天,你们补充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约定,富国平、杨小蔚需向智成基金转让补偿款18,085.10万元,该笔补偿款在最终智成基金应付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

在锦富技术控股权变更过程中,你们双方未在权益变动相关公告中披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三补充协议》事项,且权益变动公告中披露的股权受让价格、交易对价与真实情形不符,导致权益变动相关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形。你们作为权益变动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象为非上市公司主体,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将持续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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