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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贵银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5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4-038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4号),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向湖南有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31,760,917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9元/股,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1,732,499.93元,扣除本次发行发生的发行登记费用人民币124,302.7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1,608,197.18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3月20日对上述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2-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4年3月22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截至2024年3月22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银行专户账号专户余额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营业部9550880004192600502301,735,652.51元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550880004192600502,截至2024年3月19日,专户余额为

301,732,299.9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01,732,299.93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24年2月6日,期限为活期。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胡海锋、孙星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2-6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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