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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库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2

股票代码:300620 股票简称:光库科技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四年三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8日

郭 瑾陈宏良Wang Xinglong
吴玉玲罗 彬张 扬
黄翊东宗士才黄燕飞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监事: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8日

彭君舟睢 静周春花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除董事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8日

吉贵军吴国勤夏昕
吴炜HE ZAIXINZHOU DENNIS CHI
姚韵莉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2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3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3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3

三、本次发行概要 ...... 6

四、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 9

五、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 14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 16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情况 ...... 16

二、本次发行前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情况 ...... 17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7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0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结论性意见 ...... 20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 20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1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22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7

一、备查文件 ...... 27

二、查阅地点及时间 ...... 27

释 义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光库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发行人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公司律师/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控股股东/华发科技产业集团珠海华发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定价基准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12月12日)
发行价格40.10元/股
发行数量4,488,778股
认购邀请书/认购邀请文件/《认购邀请书》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承销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dvanced Fiber Resources (Zhuhai), Ltd.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光库科技
股票代码300620
成立日期2000年11月9日
法定代表人Wang Xinglong
董事会秘书吴炜
注册资本245,310,607元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创新三路399号
邮政编码519080
公司电话0756-3898809
公司传真0756-3898809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设计;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太赫兹检测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股东大会授权

2023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023年5月9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

(二)董事会审议

2023年12月8日发行人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认为发行人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并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募集资金投向、限售期安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作出决议。

2023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确认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事项,同时审议并确认了《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国资有权机构的批准

2023年12月18日,公司已取得所属国家出资企业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意见》,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不超过800万股(含本数)股票募集不超过18,000.00万元(含本数)资金。

(四)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4年1月31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核发的《关于受理珠海光库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4〕23号),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并于2024年2月4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024年3月1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320号)(批文落款日期2024年2月21日),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五)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公司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于2024年3月6日向确定的发行对象发出了《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股款。截至2024年3月13日止,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共计179,999,997.80元缴付中信证券指定的账户内。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4]0011000108号)。

中信证券已于2024年3月14日将扣除承销保荐费3,180,000.00元(含税)后的余款人民币176,819,997.80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2024年3月15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4]0011000109号),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已经到账。根据验资报告,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488,77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0.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79,999,997.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4,685,842.27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5,314,155.53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4,488,778.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70,825,377.53元。

公司将依据《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

行管理,专款专用。综上,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按照《缴款通知书》中约定,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程序符合《注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六)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2024年3月1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深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4,488,778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4,640,371股),未超过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30%(73,593,182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3,248,260股)。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3年12月12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38.79元/股。

发行人律师对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

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0.1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999,997.80元,扣除发行费用4,685,842.27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5,314,155.53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18,000.00万元(含18,000.00万元)。

(五)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5家,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975,06279,199,986.206
2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822,94232,999,974.206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48,12929,999,972.906
4郭伟松748,12929,999,972.906
5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94,5167,800,091.606
合计4,488,778179,999,997.80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要求有变更的,则限售期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2023年12月11日(T-3日)至2023年12月14日(T日)9:00前,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向包括截至2023年12月8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剔除主承销商、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未剔除重复机构,共9名)、其他符合《承销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23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2家证券公司、7家保险机构、55家其他类型投资者,共计106名特定对象发送了《认购邀请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承销办法》《注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认购价格确定、数量分配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信息。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发行人律师的全程见证下,2023年12月14日上午09:00-12:00,簿记中心共收到7单《申购报价单》等申购文件。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报保证金),均为有效申购。上述投资者的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认购对象认购价格(元/股)认购金额(万元)
1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1011,100.00
2珠海聚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聚亿悦尔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0.003,000.00
3郭伟松42.303,000.00
40.014,000.00
序号认购对象认购价格(元/股)认购金额(万元)
38.805,000.00
4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睿亿投资攀山二期证券私募投资基金38.793,000.00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3.783,000.00
6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7.395,630.00
46.395,780.00
44.797,920.00
7汇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333,300.00

3、发行定价与获配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关于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认了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40.10元/股,发行数量为4,488,77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9,999,997.80元。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及限售期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机构名称获配数量(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限(月)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975,06279,199,986.206
2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822,94232,999,974.206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48,12929,999,972.906
4郭伟松748,12929,999,972.906
5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94,5167,800,091.606
合计4,488,778179,999,997.80-

四、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整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1,975,062股
限售期6个月

2、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
注册资本10,000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公募基金管理(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822,942股
限售期6个月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注册资本20,000万元整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748,129股
限售期6个月

4、郭伟松

名称郭伟松
证件号码3505241974******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
认购数量748,129股
限售期6个月

5、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邱军
注册资本11,000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194,516股
限售期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作出承诺:(1)本机构/本人不存在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保荐人(主承销商)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机构/本人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询价申购结果,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郭伟松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年金产品、养老金产品以及公募基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以其各自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四)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A类专业投资者、B类专业投资者和C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最低风险等级、C1-保守型、C2-相对保守型、C3-稳健型、C4-相对积极型和C5-积极型。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仅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为C3及以上的投资者可参与认购。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2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4郭伟松B类专业投资者
5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经核查,上述5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最终获配投资者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作出承诺:(1)本机构/本人不存在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保荐人(主承销商)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机构/本人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获配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等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佑君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保荐代表人:李威、黄子真项目协办人:胡彦威其他经办人员:全俊燊、龙卓恺、蔡英杰联系电话:020-32258106传真:020-32258106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丽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经办律师:唐永生、隋晓姣、郑珠玲联系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三)审计机构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梁春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经办注册会计师:李韩冰、陈明

联系电话:010-58350011传真:010-58350006

(四)验资机构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梁春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经办注册会计师:李韩冰、陈明联系电话:010-58350011传真:010-58350006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3年9月30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245,310,607股,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股)持有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数量(股)
珠海华发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23.8458,482,396-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境外法人16.2039,729,360-
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境外法人8.3420,456,485-
XL Laser (HK) Limited境外法人4.7311,597,885-
冯永茂境外自然人1.964,810,0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0.631,540,99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融融盛龙头严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理财产品等0.551,339,940-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0.541,332,461-
江苏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境内一般法人0.531,311,525-
吴国勤境内自然人0.471,163,4061,161,679
合计-57.79141,764,4851,161,679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10名明细数据表》,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股)持有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数量(股)
珠海华发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23.4158,482,396-
Infinimax Assets Limited境外法人15.9039,729,360-
Pro-Tech Group Holdings Limited境外法人8.1920,456,485-
XL Laser (HK) Limited境外法人4.6411,597,885-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股)持有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数量(股)
冯永茂境外自然人1.934,810,029-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0.651,623,723-
江苏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境内一般法人0.531,311,525-
吴国勤境内自然人0.471,163,406872,554
诺德基金-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德基金浦江12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理财产品等0.37927,681927,681
汇安基金-云南信托-裕丰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汇安基金瑞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理财产品等0.33822,942822,942
合计-56.42140,925,4322,623,177

二、本次发行前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间接持股数量均没有发生变化,持股比例因新股发行而被摊薄。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联席董事长、总经理WangXinglong直接持有公司0.29%的股份,通过XL Laser (HK) Limited间接持有公司

4.73%的股份,Wang Xinglong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合计5.02%。本次发行后,Wang Xinglong持股比例因总股本增加而摊薄,直接持有公司0.28%的股份,通过XL Laser (HK) Limited间接持有公司4.64%的股份,Wang Xinglong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下降至5.00%以下,合计4.93%。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以公司2023年9月30日股本结构为测算基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的情况如下:

类别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股份数(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3,179,1451.30%7,667,9233.07%
无限售条件股份242,131,46298.70%242,131,46296.93%
合计245,310,607100.00%249,799,385100.00%

本次发行结束后,华发科技产业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资产规模,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长,资金实力得以提升,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资本结构将更为稳键,公司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建设,将有利于本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本公司的行业地位、业务规模都有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和巩固,核心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本次发行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保持不变。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或股权认购事项,不会导致公司业务和资产的整合。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构成实质性影响。但随着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变动的影响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尚无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发行后,若公司拟调整相关人员结

构,将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和管理关系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在业务经营方面与控股股东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导致与其他发行对象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亦不会发生公司与发行对象之间因本次发行事项导致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

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过程、定价及股票配售过程、发行对象的确定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办法》《注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320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备之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办法》《注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情形。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律师全程参与了本次发行工作,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注册办法》《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同意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320号)和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的新增股票上市尚需向深交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李 威 黄子真

项目协办人:

胡彦威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8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本所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唐永生
隋晓姣
郑珠玲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王丽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4年3月18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3381号、大华审字[2022]001444号、大华审字[2023]001486号)等文件的内容不存在矛盾。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李韩冰
陈明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梁 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4年3月18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验资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报告号:大华验字[2024]0011000108号、大华验字[2024]0011000109号)不存在矛盾。本验资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李韩冰
陈明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梁 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4年3月18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注册文件;

2、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保荐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及时间

公司名称: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创新三路399号

电 话:0756-3898809

传 真:0756-3898809

查阅时间: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此页无正文,为《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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