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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股份: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刘平春)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3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始终独立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未受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现就2023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刘平春(离任),男,1955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中文专业,学士学位。2020年5月至2023年12月任职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任职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其他股东以及关联企业中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6次,本人应出席5次,实际出席5次,其中现场方式出席4次,通讯方式出席1次,共召开股东大会4次,本人应出席4次,实际出席4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未对董事会及所任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董事会出席情况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刘平春55004

(二)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审计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履行职责。根据本人的专业特长,就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及未来的发展规划与公司进行交流,并就公司财务情况、内控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等相关事项与公司年审会计师保持积极的沟通。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本人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

委员会名称召开日期会议内容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03月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内审合规中心2022年度工作总结及2023年度工作计划; 4、关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5、关于2022年度重大事项检查报告;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就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及内部控制情况、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进行沟通。
2023年04月26日

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2、内审合规中心2023年第一季度工作总结。

2023年0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3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内审合规中心2023年上半年度工作总结; 3、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重大事项检查报告。就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进行沟通。
2023年10月26日

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3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2、内审合规中心2023年第三季度工作总结。

就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进行沟通。
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3年03月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经营工作总结和2023年经营计划》的议案。就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及未来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前,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对议案发表同意的意见。

会议名称召开日期会议内容
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3年10月23日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就公司财务情况、内控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等相关事项与公司年审会计师保持积极的沟通。

(五)现场考察、与中小股东交流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3年本人充分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时机,以现场交流、视频、电话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等情况。同时,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征求本人的专业意见,为本人更好

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配合和支持。同时本人还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形式,积极与投资者沟通交流,解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建议和意见,积极履行职责。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年度,本人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关于独立董事的职权要求对公司以下事项予以重点审核。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的稳定。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全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出具了同意的意见。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按照公司薪酬及考核制度执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诚信;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能够做到以独立客观的立场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了实质性的协助支持。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刘平春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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