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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华高科:关于收到《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3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中,尚未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增加诉讼请求的金额: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前,涉案金额为223,717,453.28元;增加诉讼请求后,涉案金额为285,408,397.21 元,增加金额为61,690,943.93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基于谨慎性考虑,结合双方签订的供货协议等合同文书和长虹网络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公司已于 2022 年度对该产品质量纠纷事件计提26,829,800.00 元预计负债。本案已于2024年1月4日首次开庭审理,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科”)于近日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网络”)《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加诉讼请求前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长虹网络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川07民初56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失效物资价值、返工返修费用、品牌损失等各项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赔偿金额223,717,453.2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68)。

上述诉讼案件已于2024年1月4日首次开庭审理,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尚未判决。

二、增加诉讼请求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长虹网络《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长虹网络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增加的诉讼请求

1.长虹网络申请将其认为因公司产品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失效物资价值等各项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赔偿金额223,717,453.28元增加至285,408,397.21元,增加金额61,690,943.93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增加诉讼请求的事实与理由

本次增加诉讼请求前,长虹网络请求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公司支付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其认为因公司

产品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失效物资价值等各项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赔偿金额223,717,453.28元,并在起诉时保留对该起诉主张的期限以外给其造成的损失依法主张权益的权利。现长虹网络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公司支付2022年5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失效物资价值等各项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赔偿金额285,408,397.21元。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新增诉讼请求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考虑,结合双方签订的供货协议等合同文书和客户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公司已于 2022 年度对该产品质量纠纷事件计提26,829,800.00 元预计负债。本次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案及新增诉讼请求后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长虹网络《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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