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批与登记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时,相关业务部门应在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告知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本制度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审批流程表(详见附件)。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请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公司决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应由董事会秘书对下列事项进行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妥善归档保管: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终止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其他相关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附件: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审批流程表
申请时间 | 申请事项(暂缓/豁免) | ||||
相关业务部门 | 业务部门负责人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是 | □否 |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已 书面承诺保密 | □是 | □否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