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钜泉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3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适用法律法规”)及《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适用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第九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人员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附件1)及《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2)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十年。登记及归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相关部门或下属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相关情况,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核实

相关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及其进展情况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存在其他违反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上述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负责人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适用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附件1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务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是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是 □ 否
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附件2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务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时间登记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别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序号姓名证件号码部门/职务获取信息时间获取信息方式备注

附件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本人明确知晓公司《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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