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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高速: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3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

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求,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公司”)董事会就于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任职的四位独立董事白华先生、李飞龙先生、缪军先生和徐华翔先生的独立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意见:

经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任职的四位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对独立董事的任职及独立性的要求。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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