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要求,我们作为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专项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二、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专项意见
根据《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本次注销授予的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草案》的规定。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向部分激励对象注销与注销原因对应的股票期权。
三、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专项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审阅候选人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高管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
除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继雄 谢佑平 包晓林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