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保荐总结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663号文《关于核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农牧”、“公司”、“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1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发行数量1,000.00万张,按面值发行,期限6年,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1,223.0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776.91万元,资金到账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巨星农牧该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炯洋 |
住所 |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 孙勇、阚道平 |
三、巨星农牧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段利锋 |
注册资本 | 50,610.2102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新华村 |
证券代码 | 603477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5月17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华西证券对巨星农牧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尽职推荐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履行持续督导职期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华西证券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华西证券作为巨星农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公司及其股东、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事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华西证券根据巨星农牧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其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督导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在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持续督导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涉事项需要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督导工作,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约定,勤勉尽责的履行了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一致,与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披露内容一致。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华西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可转换公司债券后续转股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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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