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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星农牧: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巨星农牧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勇联系方式:028-86150039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保荐代表人姓名:阚道平联系方式:028-86150039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663号文《关于核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农牧”、“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1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发行数量1,000.00万张,按面值发行,期限6年,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1,223.0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776.91万元,资金到账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了川华信验(2022)第0032号验资报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西证券”、“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华西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华西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已与巨星农牧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对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其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经核查,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经核查,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事项。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起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保荐机构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确认其合法合规。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在持续督导期间,华西证券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经核查,2023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的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2023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经核查,2023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华西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经核查,2023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巨星农牧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使用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会计师鉴证报告披露内容一致。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巨星农牧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需要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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