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任职独立性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邓子新、綦好东、冯立亮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特此报告。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