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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3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会议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董事长为委员会固有成员。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1/2以上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议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授权委托期限;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细则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因战略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除《公司章程》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的前提下,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应勤勉尽责,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中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主持人姓名、出席会议及缺席会议情况、委托出席情况、列席会议人员姓名及职务、会议议题、委员及列席人员发言要点、会议记录人姓名等。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严重利害关系且可能导致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由证券部负责保存。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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