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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发集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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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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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董秘办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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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政策范畴内,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五条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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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参会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部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公司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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