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根据上述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其余未变更部分公司仍将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时间
公司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单
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会计处理。并对单项交易相关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追溯调整至2023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新旧衔接的相关要求,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采用追溯法调整 2023 年比较期间财务报表相关数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报表主要项目的影响如下:
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调整金额 | 2023年1月1日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35,931,548.69 | 723,175.91 | 36,654,724.60 |
盈余公积 | 66,890,050.81 | 14,183.73 | 66,904,234.54 |
未分配利润 | 820,243,101.42 | 633,431.79 | 820,876,533.21 |
少数股东权益 | 23,457,992.12 | 75,560.39 | 23,533,552.51 |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