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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2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10-12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
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旨在实现公司
价值最大化和切实保护股东利益。
    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
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规范化原则:按照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及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
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三)诚信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向投资者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
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
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四)自愿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可根据需要自愿地披露现行的
法律、法规与规则规定必须的披露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但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当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
确的警示性文字,说明并提示投资相关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风险因素。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
    (二)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投资者、投资机构之间建立双向沟通渠道管
理,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现行
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
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证券部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协助对参
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应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依法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
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营运、财务、产品、研发、市场营销等方面信息;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法律、财务、证券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相关
政策、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 能
够规范地撰写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文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投资者,财经等相关媒体以及其他相关
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战略目标、战略方针、经营宗旨和经营计划等;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营运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日常生产
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关联
交易、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管理层变动、股利分配、召开股东大会等
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
    (一)信息披露与信息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
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披露和重大事件的披露;归纳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统一
发布;收集公司现有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意见和期望及时
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二)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三)接待投资者:保持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之间联系,
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的来访,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程度。
    (四)公共关系:建立与证监会、证监局、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良好关系。加
强与媒体的合作,做好媒体的采访及报道工作,保持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门、专业的证券机构及投资咨询机构的联系。
    (五)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六)重大事件处理:在公司遇到重大重组、重大诉讼、盈亏大幅度变动、股
票价格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进行信息披露。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
时公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各种推介会,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媒体采访与报道。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使用互联网
提高沟通效率。
    第十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关系管理
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
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
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证券部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为: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安排媒体对公司
的采访及公共关系的维系、筹备会议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咨询的专线电话,确保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沟通渠道
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相关情况的咨询。
   第二十二条 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
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
   第二十三条 媒体宣传: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
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
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
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四条 公共关系维系:应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公共
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
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
作关系。
   第二十五条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
材料,做好股东登记等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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