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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瀚新材: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2

证券代码:301076 证券简称:新瀚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0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73.84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2年12月15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孙志刚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2年12月15日至2022年12月24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

(六)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七)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11月5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

(八)2024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归属条件之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考核指标:营业收入(A)
目标值(Am)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20亿元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80亿元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期归属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营业收入(A)A≥AmX=100%
An≤A<AmX=80%
A<AnX=0%

注:上述“营业收入”已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字[2024]15-11号),公司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4.35亿元,低于第一个归属期设置的触发值4.80亿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标,公司同意作废2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第一个归属

期不得归属的70.72万股限制性股票及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第一个归属期不得归属的3.12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作废73.84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作废后,本次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10.76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106.08万股,预留授予部分4.68万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作废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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