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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泰新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1

公告编号:2024-079证券代码:873682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票数的100%。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有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公告编号:2024-0792024年3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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