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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泰新材:《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1

公告编号:2024-083证券代码:873682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票数的100%。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持股份的半数。第一轮选举出现两名以上监事候选人得票相同,且按得票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监事事人数情况时,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中拟选人数为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与前轮选举当选人数之差额,候选人为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监事。第一轮若因监事候选人得票未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的半数而致当选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监事人数,则对剩余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拟选人数为本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与前轮当选监事人数的差额。第九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条 公司应当履行下列有关累积投票制度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采用的投票制度;

(二)当选董事、监事得票的绝对数;

(三)董事会或独立董事认为应当告知全体股东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与方式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为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配套性规定,如有抵触,以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施。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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