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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孚医疗: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1

证券代码:301087 证券简称:可孚医疗 公告编号:2024-016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21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 - 9:25,9:30 - 11:30和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3月21日9:15 - 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426号高桥大健康医药城8楼801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敏先生。

6.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5,859,2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1512%。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0,226,8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4593%。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632,4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919%。

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8.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表决情况

项目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25,848,33299.9913%10,9250.0087%00.0000%
中小股东5,621,48099.8060%10,9250.1940%00.0000%

(2)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表决情况

项目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17,467,68899.1893%960,1410.8107%00.0000%
中小股东4,672,26482.9533%960,14117.0467%0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表决情况

项目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17,467,68899.1893%960,1410.8107%00.0000%

中小股东

中小股东4,672,26482.9533%960,14117.0467%0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表决情况

项目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17,501,88899.2181%925,9410.7819%00.0000%
中小股东4,706,46483.5605%925,94116.4395%0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5.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项目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25,120,54799.4131%738,7100.5869%00.0000%
中小股东4,893,69586.8846%738,71013.1154%00.0000%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熊林、张熙子

3. 结论性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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