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作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宏润建设”)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就宏润建设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有关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宏润建设于2023年3月23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下简称“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的有效期(以下简称“授权有效期”)均为12个月,自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2023年12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同意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5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审议情况
鉴于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在进行中,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后续工作持续、有效、顺利的进行,公司于2024年3月5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3月23日止。除上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外,其他事项保持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4年3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及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事项的决策程序、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钱丽燕 | 邱丽 |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