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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波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0

证券代码:832982 证券简称:锦波生物 公告编号:2024-032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2023年度公司审计工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对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阎丽明、梁桐栋、杨霞组成,召集人由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阎丽明担任。

2023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选举阎丽明、梁桐栋、唐梦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召集人由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阎丽明担任;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改为由阎丽明、梁桐栋、杨霞担任,召集人由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阎丽明担任。

二、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共召开了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具体如下:

2023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第四季度内部审计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内部审计计划》《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审阅报告〉的议案》。

2023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2022年年度内部审计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内部审计报告》《2023年第二季度内部审计计划》。

2023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审阅报告的议案》。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2023年半年度内部审计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内部审计计划》。

2023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内部审计报告》《2023年第四季度内部审计计划》。

三、2023年度履职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依据《2022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委员会与审计项目负责人就年报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审计计划、风险判断、审计重点等与公司及审计委员会进行了沟通和讨论。在审计委员会监督和沟通下,注册会计师按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结论的审计报告。

2、关于续聘中汇为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提议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中汇的审计工作进行了监督,认为中汇在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审计委员会建议公司董事会续聘中汇为公司度外部审计机构。

3、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

经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认为中汇在审计工作中体现了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勤勉尽职的履职能力,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能够实事求是的发表相关审计意见,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审阅了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各部门按照工作计划认真执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资料,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委员会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三)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认为公司各期财务报告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告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自我评价报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2023年度,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发现公司报告期内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因此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要求。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积极开展协调工作,使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更为有效,提高了审计工作的效率。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发挥了审查、监督作用,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责任与义务。2024年,审计委员会将继续依据监管要求和公司制度所赋予的责任和义务,持续关注公司审计工作、财务报告、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等重点事项,坚持勤勉尽责和审慎原

则,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业作用,为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提供专业化的支持,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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