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7 证券简称:*ST新纺 公告编号:2024-012号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
及已披露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
(一)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发布了《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公告》(2024-008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预重整工作全面有序推进,正在积极开展债权审查、财产调查、审计与评估、主要债权人沟通、预重整投资人遴选等事项,同时确保生产经营稳定。公司将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争取多方支持,以期实现预重整及后续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
根据《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申请上市公司重整应当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并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南阳中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文书。
除前述进展外,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会计差错更正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
(二)风险提示
1、公司已经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交易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外,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内控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否定意见,公司股票
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未消除。
2、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虽然已进入预重整程序,但预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无论公司预重整是否成功、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交易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外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内控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否定意见,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若后续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也将面临被终止上市风险。
二、已披露诉讼、仲裁情况进展
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4日、2023年8月30日、2023年9月28日、2023年10月21日、2023年12月5日、2024年1月17日、2024年3月5日披露了《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及重大诉讼情况的公告》(2023-057号)、《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2023-061号)、《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及已披露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2023-067号)、《新增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仲裁进
展的公告》(2023-075号)、《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及已披露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2023-080号)、《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及已披露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2024-002号)、《关于已披露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2024-010号),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存在部分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一)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进展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
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新疆新动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终审判决,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
346.57万元(暂计至2024年3月19日),最终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三、其他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备查文件
判决书等。
特此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1日
附件一: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序号 | 案号 | 起诉方 | 被起诉方 | 案由 | 涉案金额(元) | 进展情况 |
1 | (2023)新0106民初4890号、(2024)新01民终199号 | 新疆新动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新野纺织、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33,635,321.9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新动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3,609,526.91元; 二、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未付款33,609,526.9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为计算标准,支付原告新疆新动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2023年8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原告新疆新动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ZL-0120220407010《抵押协议》项下提供抵押的编号为ZL-0120220407010-1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明的生产设备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新疆新动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35%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新疆新动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 |
以本案涉案租赁物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受偿;
六、被告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
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新疆
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
锦域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新动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八、驳回原告新疆新动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已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448.07元,由新野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