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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烷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0

证券代码:838402 证券简称:硅烷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8

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2024年3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保守商业秘密的原则。要保护公司核心的商业秘密不泄露。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投资者说明会或分析师会议;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七)路演;

(八)现场参观;

(九)公司网站;

(十)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七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法律部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法律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法律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

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及时将有关公司信息情况报送董秘,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证券法律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法律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法律部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二十六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法律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 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由专人来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负责专人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二十九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公司证券法律部存档。

第三十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公司证券法律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调研

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上市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正式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 年3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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