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硅烷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0

证券代码:838402 证券简称:硅烷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0

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2024年3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参(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以下简称“北交所”)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 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八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状况、技术趋势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报告期内发布的重要政策及对公司的影响;

(三)结合主要业务的行业关键指标、市场变化情况、市场份额变化情况等因素,分析公司的主要行业优势和劣势,并说明相关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第二节 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北交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触及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证券法律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有关披露文件由证券法律部草拟,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董事长签发或授权签发;

(三)监事会有关披露文件由证券法律部草拟,监事会主席审核并签发,并提交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作形式审核;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北交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北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调整适用,同时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北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北交所相关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证券法律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为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北交所所有问询并披露;

(六)定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参(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北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北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北交所。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包括: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证券或相关衍生产品募集说明书上的签字;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上的签字;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临时报告上的签字;

(四)独立董事在述职报告上的签字;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节规定的履行职责特别说明上的签字。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职责的证明。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签字是真实、有效的,并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参(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法律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前,公司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四十八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并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进行监管、评价并促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

第十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及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

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宣传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对外宣传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

对外宣传文件包括:

(一)公司的宣传手册;

(二)公司网站宣传资料;

(三)新产品、新成果发布会资料;

(四)路演、业绩说明会、情况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机构调研、媒体来访等与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所提供的资料。第五十六条 对外宣传文件发布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需对外发出的文件应向证券法律部提交,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签发书面意见后发布。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财经媒体或行业媒体等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证券法律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证券法律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一条 查阅涉及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应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法律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北交所备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改,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时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 年3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